上月专用发票有误,能否直接作废重开?-会计实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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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月专用发票有误,能否直接作废重开?

更新于:2019-05-11 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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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月专用发票有误,能否直接作废重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的规定,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或“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本月申报期发现上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误,不符合以上要求,故不能直接作废,应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冲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1)
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 当月。(2) 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3) 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
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本规定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1C卡或者1C卡和软盘抄取开
票数据电文。该问题因为不符合上述(1)的要求,所以不能直接作废,应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冲销。

当月开出的专用发票有误,但发票已缴销,能直接作废重开吗

专票在开出的当月是可以作废的,不用写什么情况说明,只需要在系统里面直接作废就是了,作废后每一联都要保管好,去税务局验旧换新的时候带上就好了  
若是跨月了的话,则需要开具红字发票,且需要写情况说明。

上月发票作废,但我开票系统没作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的规定,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而贵公司本月申报期发现上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误,不符合以上要求,故不能直接作废,应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冲销。

上月专用发票有误,能否直接作废重开,从发票作废的条件中的三个条款来看,大家是否明白,这发票有误是否在这个范围内呢,有问题不妨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