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纳税与会计处理-会计实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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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纳税与会计处理

更新于:2019-05-14 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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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纳税与会计处理

日前,某一般纳税人企业购入一台新能源汽车,并获得部分财政补助,咨询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笔者认为,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进项税额能否抵扣的问题

一般纳税人企业购入的新能源汽车,只要不是用于“不得抵扣范围”的,均可以凭销售方开具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抵扣进项税额,而且,无须考虑资金来源,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这项规定并没有对纳税人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行为,就其资金来源做出明确的界定,也就说,是自有资金也好,是政府补助资金也好,不影响其进项税额的抵扣。因此,企业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直接作如下处理:

借: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2.政府补助如何处理的问题

企业因购买新能源汽车获得的政府补助,属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根据2017年5月25日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第四条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第八条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因此,企业收到政府补助时,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或固定资产)

注意,政府补助金额对应的、已经做进项税额抵扣的,无须做进项税额转出。

3.折旧的会计处理问题

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直接冲减资产的账面价值的,无须再计提折旧。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八条规定,“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应当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其中“合理、系统的方法”准则中并未列举,但可以认为折旧的方法是符合要求的。计入损益,也有两种途径,即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以折旧为例,企业应当作如下处理:

借:管理费用等

    贷:累计折旧

同时对属于政府补助的部分:

借:递延收益

    贷:其他收益或营业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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