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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和经营者在房屋土地权属转移方面的契税有何规定?

更新于:2019-05-14 2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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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和经营者在房屋土地权属转移方面的契税有何规定

财税[2012]4号规定,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

申请条件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个体工商户名下,或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免征契税。

房屋权属转移,哪些情形需要缴纳契税?

政策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契税。

政策解读:

条例所称单位,是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条例所称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签订权属转移合同的,以合同约定的承受人为纳税人;受赠他人房屋的,受赠人为契税纳税人;房地产交换的,交换双方为契税的纳税人。

无论是否办理房地产登记,只要权属转移合同成立有效,则承受人就是契税的纳税人。

契税的课税对象有哪些

政策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土地权属转移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房屋买卖;

房屋赠与;

房屋交换。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八条规定,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房屋赠与征税:

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政策解读:

条例和细则对征税对象进行了列举,涉及个人房屋权属转移的征税对象主要是房屋买卖、赠与和交换等。因此,个人购买房屋、受赠房屋、交换房屋等都应当缴纳契税。

继承房屋、离婚后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拥有的房屋、权利人姓名或名称变更、落实政策归还私房产权等不属于房屋买卖、赠与和交换行为的,不需要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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