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临时提供收派服务,应按照哪种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会计实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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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临时提供收派服务,应按照哪种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更新于:2019-05-15 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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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临时提供收派服务,应按照哪种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因此,个人如与单位没有雇佣关系而临时提供的收派服务,应当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息红利如何收取个人所得税?

自2015年9月8日起,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持股超1年,不再缴纳红利税;持股1个月至1年的,税负为10%;持股1个月以内的,税负为20%.在股票卖出后根据持股期限进行扣款.(注:一般情况下,送股扣税、转增股份不扣税,具体应以各公司公告为准;机构法人客户请联系税务机关自行缴税、券商不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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