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投资机构股票转让所得是否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例:我公司是一家获得OFII资格的美国投资机构,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请问在2014年11月20日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转让所得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可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
关于QFII和RQFII取得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9号)文件规定,自2014年11月17日起,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简称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简称RQFII)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在2014年11月17日之前QFII和RQFII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在中国境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上述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QFII、RQFII也适用该文件规定。
因此,贵公司2014年11月20日取得的股票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股票转让所得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其中对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作出税收优惠政策规定。
通知规定,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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