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人员个税年度申报需要哪些纸质资料
2016年3月31日前,企业需完成2015年度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通过申报软件填制好年度申报表之后还需向税务主管机关提供:
(1)年度申报表(6张,申报软件内打印);
(2)护照或台胞证等证明本人身份的证件(复印件)(必报);
(3)护照或台胞证等签证栏中的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必报);
(4)境内、外收入证明(工资奖金福利证明或明细工资单)或派遣公司、单位委托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收入证明(必报);
(5)在境内、外机构兼任职务的,由任职单位出具的兼职证明(选报);
(6)对取得有关免税补贴的,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选报);
(7)对取得有关免税补贴的,还应提供企业现行福利制度文本(复印件)(选报);
(8)如对外捐赠,还应提供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接受捐赠凭据(复印件)(选报)。所有报送的纸质资料都需要加盖公章。
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申报有哪些注意事项?
1、为政府服务的报酬才能享受协定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第三条的规
定,非居民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应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凡未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的,不得享受有关税收协定待遇。
2、外籍个人年度申报不同于年所得12万元个税申报
外籍个人年度申报与年所得12万元个税自行申报是两项不同的涉税事项。根据外籍人员税收管理要求,办理任职登记的外籍人员,应在年度终了后
3个月内进行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也就是说无论外籍人员在华时间多久、是否是居民纳税人、年所得是否超过12万元,只要办理了任职登记的,就要进行年度申报。这里外籍人员包括港澳台人员。
3、超过规定次数的探亲费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执行标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336号)的规定,对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探亲的交通支出凭证(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实际用于本人探亲,且每年探亲的次数和支付的标准合理的部分给予免税。
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待遇的探亲费,仅限于外籍个人在我国的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间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过2次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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