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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进项发票已认证,没有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抵扣,如何进行税收处理

更新于:2019-05-24 1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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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进项发票已认证,没有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抵扣,如何进行税收处理

国税函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到税务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税务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规定:属于发生真实交易且符合国税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公告第2条规定的客观原因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申报抵扣。  

国税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公告第2条规定的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  

(1)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  

(2)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封存纳税人账簿资料,导致纳税人未能按期办理申报手续;  

(3)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导致纳税人未能及时取得认证结果通知书或稽核结果通知书,未能及时办理申报抵扣;  

(4)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未能按期申报抵扣;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申请办理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时,应报送如下资料:  

(1)《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单》。  

(2)《已认证增值税扣税凭证清单》。  

(3)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情况说明。纳税人应详细说明未能按期申报抵扣的原因,并加盖企业印章。  

(4)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发送《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继续抵扣通知单》,企业凭《通知单》进行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应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处。

企业进项发票已认证,没有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抵扣,如何进行税收处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到税务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税务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属于发生真实交易且符合国税总局公告规定的客观原因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申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