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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路费认证用去大厅抵扣吗

更新于:2019-09-21 13:28
标签:抵扣,认证,费用,费用,大厅,过路

过路费认证用去大厅抵扣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上注明的收费金额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过桥过路费发票不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不需要认证,自己计算申报抵扣即可。过路费不用认证,也不用去大厅抵扣。

通行费进项抵扣有什么规定

一、通行费抵扣进项税

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其中:

高速公路通行费: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二、二级公路通行费: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支付的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桥、闸通行费: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推行高速公路和一、二级公路通行费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在2018年6月30日前还可以按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6月30日后,高速公路通行费必须按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而一、二级公路通行费发票可以继续使用到2018年12月31日;

对于桥、闸通行费,没有要求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过路费认证用去大厅抵扣吗?公司取得税局监制的过桥过路费发票,可以计算抵扣增值税,否则取得财政票据只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过桥过路费发票不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不需要认证,自己计算申报抵扣即可。过路费不用认证,也不用去大厅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