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39号公告第八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以下称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一)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二)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四)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五)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上述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也就是说,计算增量留抵税额时要将2019年 3 月底的留抵税额时点数固定设为存量留抵税额,每个月的增量留抵税额都是与 2019年3月底留抵税额比新增的留抵税额。
同学如果还有不懂的可以继续沟通,祝学习愉快!